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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
作者:[人事人才网] 阅读数: 日期:[2008/7/22]

 

    海    市    人    事    局
沪人[2003]125号
关于印发《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
聘用登记办法》的通知
各区、县人事局,各部、委、办、局、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人事(干部)部门:
  现将《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 
上海市人事局
二○○三年八月十八日
 
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跟更好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》(沪府发[2003]4号),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行为,维护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,适用本办法。
    第三条 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,应当进行聘用登记,填写《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》(以下简称:《聘用手册》)。
    《聘用手册》记载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,是计算工龄、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依据。
    第四条  事业单位应当自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登记。
    市属事业单位、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;区(县)属事业单位由区(县)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。
    第五条办理聘用登记,应提供下列材料:
        1、法人登记证明(复印件);
        2、编制核定批文(复印件)或者相关证明;
        3、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》;
        4、聘用合同;
        5、聘用手册;
        6、证明受聘人员原就业状况的下列材料之一:
    ①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,应提供《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(终止)聘用关系证明》;
    ②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国家公务员的,应提供《上海是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》或者《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》;
    ③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企业职工的,应提供《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》和《劳动手 册》;
    ④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,应提供《就业报到证》;
    ⑤其他情形的受聘人员,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        7、其他有关材料。
    第六条 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,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手续:
        1、开具《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(终止)聘用关系证明》(一式四联),并分别交给本人和归入个人人事档案。
        2、填写《聘用手册》“终止、解除聘用合同时的情况”栏,加盖公章,归入个人人事档案。
    第七条 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,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、封存和公积金封存手续,并按照中组部、国家档案局印发的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(组通字[1991]13号)和中组部、人事部印发的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发[1996]118号)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。
    第八条  事业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,在办理工作关系转移进沪审批手续或者申领《上海市居住证》后,按照本办法办理聘用登记。
    第九条 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社会团体,依照本办法执行。
    第十条 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以往有关规定、表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    附件(样张):
       1、 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。
       2、 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。
       3、  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(终止)聘用关系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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